采訪中銅陵市民張先生表示,他是一家飯店的老板,飯店里一直使用天然氣在做飯,10月10號的時候,銅陵市港華天然氣公司突然下了涵,通知他們天然氣調(diào)價了,而讓他感到納悶的是,通知還同時要求他要補繳之前飯店使用的1到9月份的天然氣差價7873元。為什么新漲的價格卻要讓用戶補繳以前的差價,這樣的做法讓張先生很不理解,銅陵市港華天然氣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,非居民用戶天然氣調(diào)價執(zhí)行的是銅陵市物價局的文件,文件要求元月一號開始漲價,但是文件直到10月1號才下發(fā),銅陵市物價局商價科的科長王榮華也確認了天然氣公司的說法,這讓用戶感到不滿的是以前使用的天然氣明明已經(jīng)按照當時的標準交過了錢,但眼下十月份才出臺的文件,如何能要求他們,讓他們9個月前的天然氣價格的標準,如何制定他們9個月前的天然氣價格。
對于這個物價局的表態(tài),在業(yè)界和其他一些使用天然氣的商家表示不滿,他們認為對于以前使用天然氣已經(jīng)按照老價格的標準結(jié)算完畢了,就不應該再按照新標準補齊差價,更為重要的是政府部門調(diào)整價格其實應該做到事先告知,他們好進行成本測算。如果他們覺得使用天然氣劃不來,他們完全可以選擇使用石油氣或者是柴油等能源去代替,這樣突然的決定等于讓他們失去了選擇的機會,而對于此番商家的收費文件,律師胡靜表示,政府部門規(guī)定并沒有依據(jù),他表示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都應當遵循發(fā)不觸及既往的原則,一般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包括政府的調(diào)價行為也不能例外,說白了就是政府不能以今天的政策去約束居民昨天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