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6日,山西省司法廳面向社會對《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(修訂)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征求意見。
《條例》提出,燃氣經營者應當將入戶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燃氣用戶,發(fā)現燃氣安全隱患的,應當要求燃氣用戶及時整改。對需要停氣整改的,停止供氣。用戶整改后申請恢復用氣的,燃氣經營者應當在24小時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,達到整改要求的恢復供氣?!稐l例》要求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,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。燃氣計量表后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,由用戶負責維護、更新。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,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、更新。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、更新。城市在新區(qū)開發(fā)和舊區(qū)改造時,應當按照燃氣發(fā)展規(guī)劃,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。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,未經法定程序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。